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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调解仲裁政策解读(四)

  • 发布时间:2016-08-10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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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调解仲裁政策解读(四)

 

196.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涉外劳动人事争议?

答: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97.申请仲裁是否收费?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198.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否需要报经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答: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不需要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必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依法设立并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例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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