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劳动关系之行政争议政策解读
206.哪些行政争议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范围?
答:(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07.发生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答:(1)复查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待遇核发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2)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3)提起行政诉讼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08.办理行政争议案件时间是多少?
答: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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