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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57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人社复字〔2021〕49号)

  • 发布时间:2021-05-31 17:5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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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燕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发展新个体经济工作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帮扶政策

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广西坚持把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强化政策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一方面,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鼓励个体经营,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021年一季度共向52181名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36亿元。挖掘乡村灵活就业潜力,建设和扶持一批就业扶贫车间,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为农村人口提供灵活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强化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劳动权益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年不间断开展“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定期举办“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活动,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促进灵活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不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的获得感、安全感。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养老保险。按照国家部署,我区已建成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已无政策障碍。在经办服务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缴费环节均可实现线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国家统一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与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政策,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区积极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国家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探索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政策,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

(一)明确劳动权益保护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1〕39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推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政策,合理确定平台责任,兜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权益底线。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区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一是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原则,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建立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对话沟通机制,促进用人单位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联合多个部门和社会力量,创新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多方“大调解”组织,将多数争议通过调解手段柔性化解在萌芽状态。二是出台《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坚持体现广西特色和时代需求,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增加互联网+调解仲裁、民族特色、广西自贸区、简易办案等特色内容,通过完善调解与仲裁,终局仲裁与非终局仲裁,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进一步规范调解仲裁处理争议程序,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联防机制和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提高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效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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