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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15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人社复字〔2021〕50号)

  • 发布时间:2021-05-31 18:0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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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淇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保障问题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根据国家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要求,我区已建立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完整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各险种均有明确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为:除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因此,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村干部均可对照条件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已无制度障碍。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机制

2018年,我区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200—6000元共15个档次,完善了缴费补贴机制,根据缴费档次补贴35—200元,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高档次缴费标准,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并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减轻困难群体缴费负担。

三、提高正常离任村干部养老补助

我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外,建立了村干部养老补助制度,保障村干部的退休后的待遇。从2020年起,正常离任村干部养老补助从任期每满一年15元/月提高到任期每满一年50元/月(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的补贴标准减半),离任村干部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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