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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 发布时间:2017-07-18 11:4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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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

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D11002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公布,20039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公布,20039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款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对各市、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

 

(二)2016930下发的《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民办学校可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经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连续开展职业培训3年,每年累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培训人数在500人以上;

2)与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中,取得该民办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师证书的人数在3名以上。”

四、实施条件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实施条件: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同时,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受理条件

1.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四)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实施条件:

1.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2.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拟在广西区域内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不含国家机构)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西区域内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

1.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设立职业培训学校论证报告。

3.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二)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2.筹设批准书。

3.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4.学校章程。

5.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7.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8.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三)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4.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出资证明材料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7.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8.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9.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五)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需提供的材料:(一式3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名册;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的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三)申请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区直办理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一)自治区咨询电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南宁市怡宾路6号)0771-55953905595386

(二)自治区本级投诉电话:0771-5595845

(三)各市、县(县级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区)公布。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市、县(县级市、区)办公地址和时间由各市、县(县级市、区)公布。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图

    2.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均适用)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示范文本(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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