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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操作规范

  • 发布时间:2017-07-18 11:4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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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一)名称: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D11001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91日起施行的主席令第69号)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主体: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0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处理决定:项目名称调整为“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设立技师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设定依据增加“《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82项)》中确认的“D11001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设立技师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四、实施条件

一)设立技工学校的实施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

4.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

5.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6.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

7.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8.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二)设立技师学院的实施条件:

1.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2.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3.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4.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5.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6.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7.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8.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9.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10.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11.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12.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13.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14.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15.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16.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17.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8.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19.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审批: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技工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本操作规范适用于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审批。

(二)设立公办技工学校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技工学校(以下材料一式11份)

1.设立技工学校申办表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建立技工学校目的和实际需求,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场地、设备、师资的建设意向、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技工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以下材料一式11份)

1.筹设技工学校批准书;

2.设立技工学校申办表

3.筹设情况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技工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期限3年以上的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8.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行政、后勤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9.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0.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设立技师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技师学院申办表》及表格中所涉及到事项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3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3905595386

(二)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2.设立技工学校申办表示范文本

3. 设立技师学校申办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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