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自治区集中委托、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社保局是全区职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研究出台全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宏观政策,组建广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机构评选委员会,并对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使用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参保登记、基金归集、会计核算、转移接续、支付申请、待遇核定、权益查询等业务工作。
自治区社保局根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中行使代理人职责,并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业务指导、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信息系统建设、风控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工作。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经办。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归集职业年金基金、及时上报待遇发放申请和转移接续数据。
第六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在本单位参保人员出现退休、出国(境)定居、死亡和变动工作单位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支付或账户转移申请,并协助做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实、待遇发放、账户转移等工作。
第七条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自治区社保局从我区职业年金计划中,选取一个受托人作为统一收益率审核人,选取一个托管人作为统一收益率计算人。
第三章 基金归集
第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立一个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专门用于归集本级职业年金缴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自治区社保局开立一个自治区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总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全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将账实匹配一致后的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划入自治区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总账户,在每季度结息后将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划入自治区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总账户。
第十条 自治区社保局按照职业年金基金分配方案和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将全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做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每月按实际收益计算利息。
对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其单位缴费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按月计息。
第十二条 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应在本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将所需记实资金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的单位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成立广西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方面人员以及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设区市代表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受托人评选方案,以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并参与审议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保局,承担相关事务工作,并定期向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报告职业年金委托投资运营、绩效考核等情况。
第十五条 我区设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自治区社保局负责根据全区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及运营情况,拟定职业年金计划数量以及向各个计划分配、赎回职业年金基金的方案,经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审议,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受托人根据资产规模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原则上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同一投资管理机构最多同时兼任3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人。
第十七条 受托人应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选择、监督、更换的标准及过程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代理人等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制定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经自治区社保局审核后,开展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考核工作。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对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经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审议,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开展对受托人的考核评估工作,并监督受托人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情况。
绩效考核分为合同期内定期考核和合同期满总体考核,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合同期内定期绩效考核结果应与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资金分配和管理机构费用计提挂钩。合同期满总体考核的结果应作为下一合同期选择继续保留或更换管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绩效考核实行淘汰机制,对于合同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按相关程序进行更换。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对全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职业年金经办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不适合继续参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时,可向基金管理和评选委员会提出更换受托人的建议、向受托人提出更换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社保局应监督职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风险控制机制。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监督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托管人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社保局和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向自治区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发现违法违规事件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