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问:在同等条件下,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和实账积累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时领取的职业年金待遇是否相同?
答:相同。由于全区各地财政状况不同,部分市、县(市、区)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采取记账方式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办法》明确对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其单位缴费按照实账积累部分的投资收益率按月计息。因此,在缴费金额和缴费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无论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还是实账积累,都不会影响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和退休时职业年金待遇的确定。
二、问:《实施办法》为何要求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参保单位应在本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将所需记实资金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的单位部门预算?
答:由于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核定职业年金待遇时,需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实。为了保证广大正常退休人员能在退休当月核定职业年金待遇,《实施办法》统一要求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参保单位应在本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将所需记实资金按规定编入下一年度的单位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所需测算的记实数据可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三、问:《实施办法》为何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做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实账积累?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实账积累部分的月投资收益率进行复利计算,从而避免出现全额供款单位与非全额供款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待遇的不平衡问题,但也将对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地区构成较大的长期财政压力。因此,《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并参考了山东、新疆、海南等省区的做法,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做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实账积累,以减轻长期的财政压力。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起,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记实,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逐步记实。
四、问:《实施办法》为何要求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资金分配比例和管理机构费用计提均与绩效考核挂钩?
答:我区设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统一收益率。为激励优秀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保障我区职业年金基金在安全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实施办法》把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的资金分配比例和管理机构费用计提均与绩效考核挂钩。使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达到正向激励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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