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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3353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23号)
发文字号: 桂人社函〔2021〕12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1〕123号)

  • 发布时间:2021-05-06 11:1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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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协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及变更受理的办学范围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2015年以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或联合发布)的新职业。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请开展创业培训资质的,按新增职业(工种)流程进行行政审批,审批条件及流程与职业(工种)开设条件一致。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开设的职业(工种),由相应负责监管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出具审核(审批)意见。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开设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考核项目清单为准。开设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习指导老师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以及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相关(相近)职业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开设条件与职业(工种)开设条件一致。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六、行政许可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工作,及时将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新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目录转给行政审批部门,确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依规审批,同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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