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将我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设置
1.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和“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2个子项合并成1个子项,统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实施层级为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
2.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人社系统“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模板的通知》要求执行,由自治区级实施审批。
调整后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下设3个子项,分别为“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和“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对象及办结时限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1,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增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为公共服务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该类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为方便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备案管理具体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证》样本详见附件1.5。
三、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书面报告制度
增加“设立分支机构、更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书面报告”为公共服务事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具体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
四、建立完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审”,增加“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为公共服务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从2020年起,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原则与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开展。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
五、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便民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进行行政备案提供便利条件。
六、加强统筹协调
(一)摸清底数,加强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要加强与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并及时将本通知转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部署、抓紧落实,本通知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调整,从2019年11月5日起实行。
(二)加强指导,及时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业务范围里包含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符合许可条件的,要及时为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可采取受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结合开展2019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简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明确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等事项明确了法律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