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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4-12 18: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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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桂人社发〔201318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提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现就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2013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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