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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3-05-12 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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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3]3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核审批办法。

一、聘任对象范围

终身教授的聘任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符合桂政办发〔2011〕2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在职教授(含其他系列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重点学科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各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不列入范围。

重点学科应属经自治区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所明确的范围。

二、聘任审核审批时间

各市、县审核审批时间

1.从2014年起,每年2月28日前各市所属单位(各县以县为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月31日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复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从2014年起,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审批工作并下达审批文件。

(二)区直各单位审核审批时间

1、从2014年起,每年2月28日前各单位将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主管部门,3月31日前各主管部门人事处对上报材料复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从2014年起,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审批工作并下达审批文件。

(三)2013年审核审批时间

1.2013年5月31日前各市所属单位和区直各单位完成材料初审并上报,2013年6月30日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直各主管部门完成材料复核并上报。

2.2013年8月31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审批工作并下达审批文件。

三、聘任审核审批材料

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终身教授申报管理制度,规定具体的申报条件和相应考核办法,对申报对象材料严格把关。各单位制定的终身教授申报管理制度要求和下列材料一并上报。上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数的50%以内,其中初次上报不超过30%。现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聘。

(一)属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人员材料要求:

1.国家相关批准或聘任文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二)属全职八桂学者任满一届以上人员材料要求:

1.自治区八桂学者批准或聘任文件;

2.任八桂学者期间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3.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任八桂学者期间从事主要工作的考核意见;

4、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三)属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人员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批准或聘任文件;

2.近三年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3.符合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基本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其在我区重点学科创立、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评价意见;

5.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四、聘任审批方法步骤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处室对上报材料汇总整理;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学科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专家评审意见正式下达审批文件。

(四)各单位凭审批文件按工资审批程序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资待遇变动手续,工资待遇从批准的下月起执行。

(五)终身教授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各单位凭审批文件办理相应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核减手续。

五、解聘等审批

(一)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终身教授的管理考评,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等任务,起不到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作用等的终身教授,单位可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予以解聘;

(二)终身教授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单位可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终身教授资格;

(三)终身教授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上述(一)至(三)种情况上报材料程序可按终身教授聘任审核审批流程逐级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上报材料,批准解聘或取消其终身教授,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相应的待遇也予以终止。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终身教授聘任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职称

 

学历学位

 

专业

 

本人意见

 

参加工作时间

 

专业技术岗位工资额

 

健康状况

 

申请为终身教授的主要理由(附相应材料)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市人社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评审小组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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