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有关要求,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在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定于2017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开展职业培训券(下称“培训券”)申领发放试点工作(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券发放对象
试点期间,培训券重点面向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中的企业发放。
二、培训券使用范围
培训券是指企业在开展职业培训时,等价于政府补贴的代金券,用于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按规定向政府申请兑现培训券。培训券专项用于企业依托外部培训机构开展的技能类外部培训,以及企业依托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展技能类内部培训。
(一)依托外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应选择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二)依托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属于建设有自治区级以上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属于用人规模500人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经所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具备开展内部技能培训条件的企业。
三、培训券额度
2017年度培训券总额度为47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培训券额度标准不超过30万元/家,从自治区下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规定按照资金下达文件执行。
四、申领及兑付流程
(一)申领条件
1.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在北部湾经济区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3.申领培训券时,企业应与培训券拟使用对象(参加培训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二)申领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按照人均培训成本据实申领培训券,申领标准最高不超过为800元/人。员工参加多个职业(工种)项目培训的,企业只能按其中一个培训项目申领培训券。
(三)发放规则
设立有自治区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且评估合格的企业,以及聘用中期就业技能培训“两后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优先发放。其他申报企业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高低(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确定培训券发放先后顺序,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及承受能力,确定发放企业名单及额度。
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先甄选认定,符合申领培训券资格的企业和符合兑付培训券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名单。名单中的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达成培训合作意向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按规定申领和兑付培训券。
(四)提交申请
培训以企业实际需求为主导,结合职业(工种)标准、专项职业能力或企业技能岗位要求设置课程。
企业申领培训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1.《广西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3.《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3);
4.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
5.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培训合作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受理时间和地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北部湾经济区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券。
(五)申领审核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分批次进行审核,成熟一家,核批一家。因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申领条件未通过审核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取消该企业申领培训券资格。
(六)组织培训
企业或培训机构将培训方案(方案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课时、经费预算、培训起止时间、课程表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培训:
1. 坚持按需培训。按照“面向一线员工、面向技能岗位、突出在岗提升”的原则,组织员工参加与本企业经营范围密切相关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培训。
2. 实施培训计划。按照《广西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所填报的计划及课程表组织开展培训,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确需修改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3. 严格培训管理。各班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每天的培训时间不超过8小时;做好考勤签到记录,员工出勤率低于80%的不予兑付培训券;每半天培训都必须拍摄培训全景照,并按班次和时间顺序整理存档。
4. 按时完成培训。各项培训于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培训学时,并组织学员完成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考核。
5. 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由申领培训券的企业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6. 加强督查工作。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培训组织不规范的,责令整改;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领资格的,对持有的培训券作废处理。
(七)申请兑付
申请兑付培训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券兑付申请表》(附件2);
2.《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3. 培训考勤纪录;
4. 未按计划实施培训情况说明(仅限于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
5. 职业培训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八)兑付申请审核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兑付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培训实施情况核定兑付金额。审核发现属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职业培训机构可在兑付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审核发现未按要求组织培训或不符合兑付条件的,不予兑付。
(九)兑付公示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不符合兑付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兑付培训券。
(十)兑付
兑付公示无异议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监督管理
(一)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券申领、发放、兑付等各环节严格实施管理,对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资质、使用培训券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培训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推进试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及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培训券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培训券资金,5年内不得申领培训券。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其他
(一)北部湾经济区以外,具备相应条件的设区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实施。
(二)试点期间,北部湾经济区各设区市级的各类定点培训机构或获得政府购买培训服务资质的培训机构,其培训资质在北部湾经济区内通用,在跨市开展培训时,无需再次认定相应资质。
附件:1.广西职业培训券申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