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台办、教育局、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区直各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中央惠台政策,加强桂台两地人才交流合作,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台湾居民在桂事业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台湾居民在桂事业单位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台湾居民取得祖国大陆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全区各级政府直属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
二、在广西事业单位就业的台湾居民享有与祖国大陆同类人员同等待遇,也同样受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的约束。对在本单位就业的台湾居民,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他们在人才引进、聘用管理、工资福利、项目申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证申请(国家规定可以申请的种类和专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
三、台湾居民在事业单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为其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对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在事业单位就业后,须按照教育部《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台生的学籍档案转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台办、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台湾居民在桂事业单位就业工作,为他们在广西事业单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健全台湾居民在当地事业单位就业的信息数据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台湾居民在当地事业单位就业情况。要注意总结做好台湾居民在桂事业单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努力为深化桂台两地交流合作、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做好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