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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7号)

  • 发布时间:2017-11-27 15: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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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15日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8年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财政厅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10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示范基地)。

第三条  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评选原则、范围

按照“公开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选、上网公示”的评选原则,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选自治区级示范基地。

第四条  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

(一)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创业孵化场地面积达到以上(园区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年营业总额达2000万以上,或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三)基地入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人,累计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含基地在孵和出园后继续经营的创业实体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其中,孵化成功的成长型企业比例不低于1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孵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成长型企业是指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企业比例是指成长型企业数占孵化成功企业总数的比率)。同等条件下,对现有在孵企业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四)基地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明确的入孵创业实体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等制度,在申报、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第五条  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资质复印件(合作或委托的还应提供相应协议)、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与基地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复印件;

3.《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4.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5.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参与创业或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在孵创业实体年营业额的相关材料(财务报表或纳税凭证等)、现有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一年度自治区级示范基地推荐名单,并同时提交基地申报材料。

(三)量化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核验,择优评选不超过10个自治区级示范基地。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联合行文公布,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正。

第六条  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奖励方式

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同时给予每个示范基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奖补资金从自治区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统筹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申报条件违规申报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奖补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级示范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布: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3.一年内被入孵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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