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行政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人社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9日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