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裁量公平、公正、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10年)〉的通知》(桂发〔2016〕24号)的要求。
(二)随着近几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原有各地不统一的行政裁量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情形和幅度内对本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确保全区人社系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致性,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势在必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等方面。
三、《裁量权基准》实施依据有哪些?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现行劳动保障法规、规章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工伤保险条例;
6.工伤认定办法;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8.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9.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四、《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裁量权基准》内容涵盖了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法定的裁量情形、幅度和行政裁量标准等方面,其中,“权力分类”分别包括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5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权力2项,共32项。
五、《裁量权基准》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
为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各项要求,《裁量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全区人社系统将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进行裁量时均应按本《裁量权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