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018年1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广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区外驻广西的企业)、以及工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广西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1)进行申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方办)对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就申报等级作出相应的核查、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广西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分为劳动关系和谐AAA级企业/工业园区、AA级企业/工业园区、A级企业/工业园区三个等级。通过认定获得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称号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
第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实行量化计分办法。
AAA级和谐企业须达到《细则》规定的95分以上(含95分),AA级和谐企业须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A级和谐企业须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
AAA级和谐工业园区须园区内AAA级和谐企业比例达到80%以上(含80%);AA级和谐工业园区须园区内AAA级和谐企业比例达到70%以上(含70%);A级和谐工业园区须园区内AAA级和谐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
第六条 县(县级市)三方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及审查、认定、颁发证书和牌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设区市三方办负责市辖区内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及审查、认定、颁发证书和牌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三方办对各设区市、县(市)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申报及审查、认定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工作坚持用人单位自愿申报,各级三方办公平、公正、公开认定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
第九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实行属地管理、自主申报。企业对照《细则》先行自查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三方办提出申报。
工业园区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须园区内AAA级和谐企业比例达到60%以上(含60%),方能申报。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表》(见附件3、4)。《申报表》要填写本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开展情况,并经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
(二)企业需提供《细则》评价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
(三)工业园区需提供园区内企业名单、获得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的纸质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三)项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原件核验。
第十一条 各县(市)、设区市三方办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认定初步意见,征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加盖公章,完成认定。进行材料审查期间,三方办或三方办委托的第三方应当组织专家组,由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附件2),以及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审查工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评价:
(一)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二)未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三)不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
(四)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发生使用童工等各类因企业原因引起的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
(六)发生因企业原因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
(七)发生较大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环保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八)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民主测评满意度低,测评综合平均得分在4分以下的(含4分)。
工业园区内有一个企业以上(含一个)出现以上被否决情形之一的,园区不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评价。
第十三条 县(市)、设区市三方办对经认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条件的企业、工业园区,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当地三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公示期满,授予相应等级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AA级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申报全国及广西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广西优秀企业、广西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时,各级三方办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二)在各级三方办开展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活动予以优先安排。
(三)认定结果作为评价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提名和选举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考条件之一,并载入自治区社会法人公共信用记录体系。同时,将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结果提交人民银行,加载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予以优先信贷支持。
(五)认定结果在自治区、设区市、县(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在各成员单位组织的会展、经贸交流合作等活动中,向社会重点推介。
(六)自治区三方办每5年开展自治区优秀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表彰活动。自治区优秀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优先从经认定的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中择优产生,自治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优先从AA级、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中择优产生。
对获得自治区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荣誉称号的用人单位,其先进事迹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重点宣传。
第十五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级三方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不符合认定评价标准的,或有被举报投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对其认定的三方办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申报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认定部门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没有按规定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次年不能申报上一层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连续两年没有按规定提交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年度报告的,由认定部门给予其降低一个认定等级,原为A级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取消其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且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已经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凡被发现存在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或在申报、年度报告中有隐瞒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用人单位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诉讼且有败诉情况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核实情况后,撤销其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提出申报。
第十八条 被取消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被降级的,收回原认定证书和牌匾,换发降级后的认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认定工作不收取用人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方办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细则
2.广西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职工满意度测评表
3.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4.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