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办法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使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终止及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1. 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变更及终止
我区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总部设在我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自治区内企业(含区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下属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在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按36号令规定进行变更、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出现变更或终止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
2.中止缴费和恢复缴费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企业年金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
3.受理时间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即报即受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18号)有关受理时间的规定不予执行。
(四)关于企业年金政策衔接。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2018年1月之前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制度
(一)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自治区企业年金数据统计库,及时掌握全区建立企业年金进展情况。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建立企业年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年金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36号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全区企业年金工作健康发展。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原有政策规定与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36号令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