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失业保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区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9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
二、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含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其中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的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
三、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申领条件
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获得技能提升补贴。
四、扩大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覆盖范围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审核条件除单位性质与企业有所区别外,其他条件与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条件一致,稳岗补贴标准计算也与该地区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一致。
(二)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其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五、提高政策发力的精准度
在用人单位就业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获得技能提升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所指的深度贫困地区为自治区扶贫办2018年10月18日印发《关于补充印发我区脱贫攻坚有关情况材料的通知》中所列的全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21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区)和享受待遇县(市、区)。本通知第二至第四条所指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其参保所在地为深度贫困地区作为核准条件。
(二)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将会加大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地方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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