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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1-12 14:52: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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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 [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

答: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为认真贯彻落实36号令,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我们制定此《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答:《通知》就企业年金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报告制度、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执行时间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哪些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答:根据“36号令”第二条规定,确定我区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及其职工,可自主决定建立企业年金。

问:企业年金方案有范本吗?

答: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统一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附件1)。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备案?

答:36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013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我区已将企业年金备案的权限进行下放。为方便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备案工作,我们决定继续将企业年金备案权限下放。因此,《通知》规定:我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我区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通知》规定: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的,由集团公司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问:企业年金方案如何变更、终止、中止?

答:当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中止时,为统一规范程序,《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终止、中止缴费或恢复缴费,应向备案地报告。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社厅发〔2014〕60号执行;中止缴费、恢复缴费的,应填写《企业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备案表》(附件2)。为便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时间改为“即报即受理”(原规定为: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

问:企业年金政策如何衔接?

答:为做好36号令的实施,及实现新旧政策平稳衔接,《通知》规定:目前正在运行的企业年金方案,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应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变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方案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工作。2018年1月之前的缴费标准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执行,2018年2月之后的缴费标准参照36号令执行。

问:为什么要建立企业年金统计报告制度

答:为了解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通知》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年金方案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真实性负责。为全面掌握全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通知》规定:各市要及时掌握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的企业年金备案情况和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自治区企业年金数据统计库,及时掌握全区建立企业年金进展情况。

问:如何建立企业年金健全工作协调和监管机制?

答:为保障36号令的顺利实施,《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原则下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加强对36号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年金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年金发展。

问:《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通知》与《企业年金办法》(36号令)的执行时间一致,从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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