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要求,“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批层级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我区境内开展国外职业技能考试或职业资格认证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二)申请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3.各等级考试样卷。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四)其他材料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见附件1);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申请人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四、办理程序
(一)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事中事后监管
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对通过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六、其他要求
(一)取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的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的代表机构、中方合作机构(两者以下简称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只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鉴定、发证活动。
(二)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应在每次开展鉴定活动前10日将鉴定计划推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自觉接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三)在办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单位岗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事项时,相关人员持有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可等同于我国同类工种同等级职业技能证书。
(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每年12月底向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年度核发证书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对不按规定从事鉴定、发证工作的,由自由贸易试验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的,按规定办理。
附件: 1.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印发
点击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