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立法。为进一步规范该条例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制定了我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目标任务
我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中3种不同情形的处罚进行了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该条例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主要内容
一是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二是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三是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中以上三种情形按照:1-5人、5-10人、10人以上这三个档次进行细化、量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