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文字】《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1-30 15:0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提高我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我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的目的是什么?

答: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提高我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位一体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惠民惠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参保失业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推动我区失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政策依据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3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5号)。

(三)我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实行“六统一”的管理体制,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基金征缴、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预(决)算编制管理;二是完善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三是建立责任风险分级承担机制。

(四)“六统一”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统一参保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2. 统一基金征缴。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全区实施统一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政策,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执行。

3. 统一待遇标准。全区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全区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的标准执行。

4. 统一经办管理。全区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5. 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的数据库和信息应用系统,自治区、市、县按职责分工共同维护,由自治区实行失业保险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实现全区失业保险数据的联网及实时监控,健全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及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6. 统一预(决)算编制管理。统一规范全区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管理流程。

(五)自治区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作用及调剂条件是什么?

答:调剂金专项用于对各市落实失业保险政策时的补助。各市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6个月的(计算支撑能力时的支出口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当年政策实施情况酌情核定),可申请调剂金调剂,直至年末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支撑能力达到6个月。

(六)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自治区及各市责任如何分担?

答:一是自治区使用调剂金对各市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进行补助,调剂金总额调剂使用完毕后,各市仍存在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部分市出现较大规模集中性失业问题或实施政策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可从各市基金结余划转一定数额补充调剂金用于支持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较弱地区开展工作。

二是未按规定上解调剂金的市出现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三是各市完成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低于95%的部分,由自治区在应拨付该市的调剂金中扣减(当年未申请调剂金的在以后年度申请时抵扣),所产生的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是各市擅自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4号)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