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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2-01 10:5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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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立法。为进一步规范该条例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要求,废止2020年9月1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同时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要求,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至第57条制定了我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目标任务

《通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至第57条中13种不同情形的处罚进行了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该条例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正确、公正、有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通知》主要内容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至第57条细化、量化了我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涉及农民工人数、金额、违反该条例事项程度等情形来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一是按照涉及农民工人数的情况进行划分;二是按照涉及金额的情况进行划分;三是按照违反该条例事项程度的情况进行划分。

(四)《通知》主要特点

本次行政裁量权基准充分考量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及特点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划分。本次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时更注重可操作性,划分金额和人数时尽量采用便于操作的整数进行划分。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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