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11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