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0 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18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9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这样设定是居于何种考虑?
答:根据国家规定,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这一调整幅度与去年调整幅度持平。这是国家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及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制度可持续性等因素,慎重做出的决策。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已由改革开放后持续多年的高速增长阶段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18年职工平均工资涨幅、物价增幅平稳,与上年大体相当;同时,2019年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经济面临下行压力。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断增加,缴费人数与领取待遇人数的抚养比不断下降,养老负担越来越重;与此同时,国家明确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增大。按5%左右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既能让广大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充分考虑退休人员长远权益,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也更持续。
问:《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45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是按本人2018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高龄倾斜和艰边倾斜,截至2018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不足2605元的,按调整后我区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605元/月发放。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
问:《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19年7月底前。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通过何种方式发放给退休人员?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