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的要求。
(二)2019年6月,人社部法规司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19年7月,我厅在此基础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裁量权基准》即在我厅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制定。
(三)随着近几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具体,以及我厅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出台,我厅于2017年1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桂人社发〔2017〕68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情形和幅度内对本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权力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确保全区人社系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一致性,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势在必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共48项行政执法事项。
三、《裁量权基准》的实施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现行劳动保障法规、规章: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工伤保险条例;
6.工伤认定办法;
7.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8.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9.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13.关于颁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1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15.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1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原则?
《裁量权基准》制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有章可循原则。二是坚持适度合理原则。三是坚持公正公开原则。
五、《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内容涵盖了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构、行为类别、法定的裁量情形、幅度和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等方面,其中,“行为类别”分别包括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47项,共48项。
六、《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时间?
为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各项要求,拟定本《裁量权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桂人社发〔2017〕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