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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6-08-26 18:1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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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8月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充分认识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的要求。《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被征地农民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在社会进步过程中贡献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单纯靠子女赡养的传统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8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快速推进,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原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水平较低,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缺乏吸引力的问题逐步显现,《指导意见》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新征用的土地会适度增加,被征地农民人数也会随之增多。《指导意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为被征地农民适应城镇生活提供有效保障,这不仅能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二元结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对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也能够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推动城镇化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深刻理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实行先保后供、应保尽保。

《指导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的确定,符合我区基本区情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律,突出了现阶段的特点,既注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健全完善,又兼顾与相关社会保障法规制度的协调配合关系,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准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是指本意见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征地范围必须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包括各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二是征地行为必须是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三是保障对象必须是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也在保障范围内。

《指导意见》与原政策规定相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认定上,取消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条件限定,把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都纳入保障对象范围,改变了过去征收人均剩余耕地面积高于0.3亩时,征地项目不需列支社会保障费用的现象,扩大了保障范围。

(二)养老补贴资金的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征地成本中单列,每次征地的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平均工资的60%×征地亩数。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这一规定包括四个含义:一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依据,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今后享受较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也为了今后农村转移劳动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二是将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与征地亩数挂钩,根据失地面积确认补贴标准,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理解和接受。征收一块土地就为被征地农民增加一些保障,多次征收,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三是建立了养老保险补贴逐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养老保险补贴与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随着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而增加。四是建立了限高托底制度,对征地面积设置最高8亩和最低1亩的限高托底标准。以2015年为例,按托底1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32990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0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养老补贴资金的条件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明确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他们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项规定一方面遵循养老保险未来发展趋势,不单独设置制度,通过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多层次和保障需求的多元化。二是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均按同一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与其他参保人员共享同样的社保待遇,其养老金待遇水平可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而提高。三是明确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从而有效避免出现部分被征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只拿钱不参保而导致其老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从制度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四)享受养老补贴资金的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所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再由个人出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对已到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已经得到制度安排,无需再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补贴应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以体现公平公正。

(五)养老补贴资金的来源

《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应根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名单、征地面积、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提请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这一规定包括三个含义:一是明确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承担,如果是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则由当地政府承担。二是明确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征地机构、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进行测算。三是明确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必须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六)养老补贴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指导意见》建立了预存补贴资金再供地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申请用地单位或收储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划拨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还规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这两项措施一是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二是加强了资金的监督管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是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养命钱”,必须要确保安全完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促进资金管理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审核

《指导意见》明确了征地报批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在征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含义: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二是由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下放至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需要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通过后,再将有关材料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必要材料。

四、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指导意见》是在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上的改革创新,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征地机构、财政、农业、公安、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权利,允许各地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细化具体措施,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依据本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和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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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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