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区范围内鼓励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截至2017年三季度,全区已认定创业孵化基地150个,3591家企业和项目入驻孵化,直接带动就业3.06万人。为更好的发挥创业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引导各创业孵化基地提升建设水平和孵化能力,故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并对评选上的基地给予一定奖补。
此外,近年来,人社部已经相继开展了三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报条件中明确提出:“已被认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方能推荐”,因此广西亟需推进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审认定工作。
问: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有哪些
答:申报单位需要符合下述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报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
二、创业孵化场地面积达到以上(园区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年营业总额达2000万以上,或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三、基地入孵创业实体近2年内年均不少于20户,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人,累计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00人(含基地在孵和出园后继续经营的创业实体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数)。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其中,孵化成功的成长型企业比例不低于1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孵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成长型企业是指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达1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企业比例是指成长型企业数占孵化成功企业总数的比率)。同等条件下,对现有在孵企业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地可优先评选。
四、基地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明确的入孵创业实体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等制度,在申报、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问: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答: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自愿申报—设区市审核—自治区量化评选—公示和认定的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1.申请。申请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2.审核。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3.量化评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自治区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核验。
4.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行文公布,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问: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资质复印件(合作或委托的还应提供相应协议)、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与基地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四、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五、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在孵创业实体年营业额的相关材料、现有在孵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六、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问: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除继续享受原有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扶持政策外,还可获得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问:哪些情形将取消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答: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三、一年内被入孵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问: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多久评选一次,评选后有效期多长?
答:每年评选一次,评选上后长期有效。自治区相关部门定期对已评选上的示范基地进行检查核验,对于不再不符示范基地条件的,予以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