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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22 17:25: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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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意见》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规定“各地要积极支持贫困县承接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扶贫车间、加工点,积极组织贫困劳动力从事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二是指导各地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意见旨在为各地岗位开发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程序、资金安排和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的基础上,给予各地充分的自主决策权,鼓励各地根据贫困劳动力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自行明确岗位类别、补贴标准等内容。

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各县(市、区)统筹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做好岗位开发指导工作。

问: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资金从哪里列支?

答: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的相关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问:乡村公益性岗位为何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答:考虑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为一种特殊的就业援助手段,主要为了帮助确实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和较为灵活地就业,故建议与岗位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与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发放工资待遇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如何确定?

答: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和岗位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岗位用工非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用工,不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

问:需要为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吗?

答:需要。主要考虑到如果用工期间出现意外情况,岗位人员将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防止贫困劳动力因伤返贫,同时也作为减少劳动纠纷的一种手段。

相关文档:

  • 关于印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助力脱贫攻坚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7号)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