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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2-17 17:31: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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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

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45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全国协调劳动关系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大我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力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联合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12 月12

 

 

 

《关于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和谐,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为扎实开展好创建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事关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工作。党的十八大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新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并确定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新任务,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会决定关于重大改革总体部署和各相关改革的新论断新举措,直接或间接地对深化劳动关系领域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职工福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区劳动关系虽然总体保持和谐稳定,但由于整个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增长速度换档期,劳动关系的利益主体、利益诉求和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多发期和凸显期,而我区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仍比较薄弱,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与劳动关系形势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任务艰巨繁重。加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也带来一些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对于稳定就业局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尤为重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仅是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顺民意得民心的民生工程,也是推动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长远之策。

 

二、求真务实,明确推进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的总体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以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矛盾为重点,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推动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战略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二)总体目标。以社区(街镇)、工业园区、行业或企业作为创建活动示范点,以“十个全面”为目标全面推进创建活动。全区14 个设区的市及所有县(市、区)各先选定若干个企业或社区(街镇)、工业园区或行业作为创建活动示范点,以点带面,积累经验,树立典型,逐步扩大创建活动示范点的数量,建立完善和谐劳动关系长效机制,力求用两到三年时间,实现我区各类企业与广大职工和谐共处、携手共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到2017年,各市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达到企业总量(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企业数计算)的70%,符合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示范点标准的企业达到35%2018 年以后继续巩固和提高,进一步促进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突出重点,以“十个全面”的要求推进创建活动

(一)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3 年以上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不断提高,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进劳动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用工管理。

(二)全面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力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和行业集体协商,重点是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为重点,促进企业与职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2014 年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70%以上,2015 年达到80%以上,2016 年以后要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稳定发展。

(三)全面落实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自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参照每年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同时增加职工工资,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稳定职工队伍。

(四)全面执行劳动标准。严格执行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加强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

(五)全面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依照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要把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听取工会和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六)全面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强化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人文关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实现职工体面劳动,提高职工归属感,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推行企业职工职业生涯规划,建立职工晋升机制,帮助职工实现自我价值。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知识技能水平。

(七)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八)全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安全条件和用工环境,建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开展工伤预防与安全生产培训,如实告知职工职业病危害,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有毒有害劳动场所定期检测和岗位人员定期体检。提高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确保不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九)全面组建企业工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企业工会,职工入会率达90%以上。认真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健全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会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增强企业工会活力,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十)全面建立企业内部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畅通企业和职工的沟通渠道,及时回应职工合理诉求,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发挥企业自我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全面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升企业预防调解劳动争议能力,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积极稳妥的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鉴定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素质较高的劳动关系协调队伍,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劳动关系调解员基本都取得协调员以上资质。

 

四、加强领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一)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结合和统一起来,共同推进创建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创建活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要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注重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进一步创造条件,以保障各级特别是基层创建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开展,深入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统一研究社会影响重大的劳动关系问题和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措施,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督促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敌对势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各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责,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发改、工信、公安、司法、财政、住建、商务、卫生、国资、税务、工商、安监、农垦、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形成示范效应。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把创建活动的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并将创建活动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各级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当地创建活动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在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对达到创建活动标准的地区、示范点和企业,要在信贷、技术研发和改造、企业上市、土地安排、在岗职工培训、企业和企业家评先评优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同时,各地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企业和企业业主、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强优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的必备条件。具体激励支持措施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及取得的成效,引导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积极参加创建活动,在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及时总结推广带有前瞻性、指导性和普遍推广意义的典型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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