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先予执行是一项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的法律制度,为确保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快速高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先予执行时,要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
明确能够裁决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在办案实践中,仲裁员不能随意扩大案件范围。为便于操作,建议各地进一步细化上述4类案件,比如明确经济补偿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明确能够裁决先予执行案件的条件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权利,其生活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最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裁决先予执行的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动裁决采取先予执行。同时,仲裁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明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
明确裁决先予执行案件的办案程序
比如明确当事人的先予执行申请可以在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进行书面提交,仲裁委初审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可以启动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
仲裁庭开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明确移送给人民法院执行的材料
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向人民法院尽可能完整地移送相关材料,如先予执行函(说明先予执行的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先予执行裁决书副本、裁决书送达双方的证明、先予执行申请人提交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的证明材料等。
同时,为协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议仲裁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尽可能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确保所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确保执行的快速实现,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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