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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05-20 11:4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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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注:在下文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等政策法规,充分认识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既是维护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又是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的迫切要求,也是维护每个参保人公平公正享受养老待遇的客观需要。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等部门做好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下达核查任务和汇总核查情况,协调解决跨地区核查比对的重大事项;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社保机构做好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工作,协调解决核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核实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情况,对重复领取待遇行为进行处理;各地信息部门负责数据比对的技术支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5月10日前将市、县(市、区)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经办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三、严格程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查比对,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经核实属于参保人信息错误的,对照原始档案记载,按权限申请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确认参保人重复领取待遇的,清算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重复领取的养老金,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10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员拒不签字、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参保人,在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进行告示或送达《告知书》,告示之日起暂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四、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讲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互济性、保障性和福利性,参保人员只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既不能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份待遇,也不能多重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防止政策宣传不到位,引起退保或群体性上访问题。

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的核查情况、纠正重复领取待遇人数及金额、追缴情况分别通过纸质文件和邮件方式上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联 系 人:白朝任;电话(传真):0771—5860748

电子邮箱:gxnbzx5872025@sina.com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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