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7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8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规定发放的退休补助)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5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520元计发。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办法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8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从正式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周调度制度。每周四12:00前,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报告落实情况,重点报告资金筹集情况和基本养老金调整发放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2)。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8年8月10日前会同各市财政局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件:1.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2018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点击下载查看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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