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商务厅
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
因《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劳计字[1994]38号)所转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已被废止,现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外经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劳计字[1994]38号)。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依照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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