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关于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经清理,决定废止《区劳动厅、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32号)。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医疗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80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