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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 发布时间:2017-07-18 11:3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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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

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

(一)名称: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号:D11003

二、设定依据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设定依据:

200331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039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和合作办学者、名称、层次、类别、住所变更的设定依据:

200331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039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将该项目列入我全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91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该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实施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具备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3.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

(3)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

(4)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5)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

(6)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出具证明;

5.申请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达到以下设置标准:

(1)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办学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工种)安全规程。建筑面积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其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配备有适应教学需求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实施条件: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由合作办学的双方共同提出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申请,经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教育机构;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和合作办学者、名称、层次、类别、住所变更的审批:经自治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申请材料

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筹设申请,材料如下: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投资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7.合作双方的有效法人证明文件;   

8.举办方教育机构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9.法定代表人有效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和居住地证明;

10.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1.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各7份,应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审批申请材料

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

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7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7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7份);

4)学校分立、合并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7份)。

2.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变更的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7份);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作办学者、名称、层次、类别、住所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3)拟变更合作办学者的文件;合作办学者变更的,要提交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清算报告。

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7份);

2)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七、办结时限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36个工作日;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36个工作日;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名称、住所变更: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3905595386

(二)投诉电话:0771-5595845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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