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110002100000
实施编码:450000000000055722321X000110002100000
事项类型:便民服务
权力来源:规范性文件规定
实施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
到现场次数:1次
容缺受理:否
申请方式:邮递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申请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实施对象性质: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行使层级:省级、市级、县级
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无
办理公示:其他、
年检或年审:不需年审或年检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关于……的审核批复意见
结果样本: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社厅窗口
办理窗口:3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0771-5595845
咨询电话:0771-5595386、5595390
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无
联办机构(配合单位):无
运行系统: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用软件系统、考试证书查询系统
设定依据
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理〉》(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权限划分: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分别对应组织实施。(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及中央下放、自治区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人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企业改制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分别对应组织实施。(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驻桂和自治区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行使内容: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实施条件:
1、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申请材料
特殊审批环节
无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企业经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关闭破产、改制立项;二、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职工安置方案记载内容符合现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办理流程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流程图.docx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书面告知修改意见建议; 4.送达责任:送达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无。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备注信息
设定依据第一条经查无误,与自治区公布权责清单时依据一致。该文件是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而制定印发的。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