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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审核

  • 发布时间:2018-11-08 10:5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基本信息

基本编码:110009500000

实施编码:450000000000055722321X000110009500000

事项类型:便民服务

权力来源:规范性文件规定

实施主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

到现场次数:1次

容缺受理:是

容缺时限:2工作日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申请方式:

邮递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区直国有困难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含符合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即符合桂劳社字[2001]87号和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退休人员)。

实施对象性质: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行使层级:省级

通办范围: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无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年检或年审:年审

办理进度查询: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

进度查询网址:https://www.gxhrss.gov.cn/

进度咨询电话:0771-5870530

结果名称:关于XXXX年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审核情况的通知

结果样本: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现场核验送达

法定办结时限:1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9工作日

办理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

办理窗口:38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可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金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左转步行或骑共享单车沿金浦路至第三个十字路口后右转直行约208m即可到达;或乘公交211路、25路、706路车,在区工商局站下车沿怡宾路向前步行约284m即可到达;或乘604路车在市一埌东医院站下车,步行或骑共享单车往东方向行约300m,在十字路口右转约50m即可到达。

监督电话:0771-5595845

咨询电话:0771-5595390、5595386

联办机构(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办机构(配合单位): 自治区工商局

运行系统: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设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9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人事厅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社[2008]168号。

 

权限划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通过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

 

行使内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实施条件:

1.关闭破产或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执照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

2.在职职工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申报前连续亏损两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

 

申请材料

 

点击下载相关示范文本和样表:

 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费用申请表(材料示范文本+空白文本).doc

 申报前两年经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材料示范文本+空白文本).doc

 自治区直属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发放花名册(空白).doc


特殊审批环节

无。

 

中介服务

服务名称: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受理前;依据:《关于适当调整自治区本级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90号)。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实地核查所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如有专家评估环节,还需要提供该环节的审查方式。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C:\fakepath\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审核流程图.doc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问:设区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审批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吗?

答:不能。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备注信息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