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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1号)

  • 发布时间:2019-07-17 15:4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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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11)


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应集中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以下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组织实施单位。

(二)体检实施单位要制定体检工作方案,明确体检工作的基本原则、体检标准、体检机构、实施步骤和责任分工等,做到严格标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三)体检规模较大的,体检实施单位应成立专门的体检工作组织机构,并按照招聘岗位和体检人数分成若干小组分批进行。体检规模较小的,体检实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四)体检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体检实施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应聘人员体检(含增加体检项目和复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体检标准和项目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印发前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相关体检项目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招聘岗位有国家制定的行业体检标准的,相关体检项目可以按照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表》(附件1)的体检项目逐项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增加项目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诊断的,由体检实施单位安排应聘人员进行检查。对特殊地区和特殊职位,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体检项目。

除卫生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体检医疗机构

(一)体检一般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组织实施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在二级以上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

(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选拔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确保检测技术和设备等符合体检要求。

(三)主检医师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做出应聘人员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结论样式见附件2)。主检医师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确保体检结论科学、准确。

(四)复检应另选医疗机构进行。原则上,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等级。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本地区以外的体检医疗机构。

四、体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确定体检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由体检实施单位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随机确定。体检前,体检实施单位应发函至体检医疗机构,明确体检时间、规模、标准及相关要求等事项,双方签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限。体检实施单位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体检前透露体检医疗机构信息。

(二)组织报到。体检前,体检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体检注意事项,并明确体检纪律。应聘人员须携带体检实施单位要求出具的证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体检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报到,体检实施单位要收集应聘人员的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对应聘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对证件不齐或不按时报到的应聘人员,按自动弃权处理。应聘人员怀孕或处于生理期的,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确认、体检实施单位批准同意后,可推迟体检。

(三)实施体检。体检实施单位对应聘人员编排体检号。体检表不填写或密封个人相关信息,由体检实施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携带传递。应聘人员体检前不掌握自己的体检号,体检医疗机构不掌握应聘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应聘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依次进行体检。医务人员按照体检号如实记录体检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应聘人员拒绝参加某一检查项目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四)体检结论。体检完毕,体检实施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对体检表核对汇总,确认无误后再移交体检医疗机构。主检医师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做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记录在体检表结论栏里,签名并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结论应在体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给体检实施单位,需进一步检查或会诊的情况除外。体检结论应当由体检实施单位告知应聘人员,对涉及应聘人员隐私的体检情况应予以保密,复检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五)复检。应聘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体检实施单位提交复检书面申请。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须当日或当场完成复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参加复检人员的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承担复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只对复检项目做出体检合格与否的结论;体检的最终结论由承担初次体检的医疗机构根据复检结论做出。

应聘人员体检合格并聘用的,其体检表存入个人档案;体检不合格的,其体检表由体检实施单位保存一年。

五、工作及纪律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纠错。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同级体检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体检实施单位和体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耐心细致地做好考生的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体检实施单位要妥善处理体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须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同意。

(二)体检工作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在体检中违纪违规的应聘人员、体检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纠正体检医疗机构不按要求进行体检的行为,问题严重的不再指定为体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明确体检事项的,可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附件: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结论样式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员会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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