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提升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4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桂人社发〔2014〕44号)(以下简称《规定》),试行至今已有3年。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加以完善。
二、《办法》对哪些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根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分为9类,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同时作出兜底规定,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也属本办法调整范围。
三、与《规定》相比,《办法》有何新特点?
(一)关于(异地)行政执法协助
(异地)行政执法协助是维护行政执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举措。《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协助的情形、程序、期限等,解决了行政执法协助不力的问题,增加可操作性。
(二)关于提高告知效率
告知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的制度。《办法》规定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落实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通过门户网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方便当事人获取执法信息,提高告知效率。
(三)关于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明确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职责,发挥其主动性与积极性,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实行主办人责任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
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实现可回溯管理,《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
(五)关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回应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平与正义。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以回应。《办法》明确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中书面说明理由。
(六)关于听证中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复核主体
《办法》明确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听证结束后进行复核。考虑到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由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并非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人员尚未对新的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前,听证主持人依法不应事先介入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属于行政执法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错误。《办法》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由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同时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送审程序、期限、报备等。
(八)关于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为防范和杜绝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办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检查过程中随机抽取本办法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作出了规定。
(九)关于邮寄送达日期的确定
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存在当事人不按时或不邮寄送达回执给送达机关或随意在送达回执上填写签收日期,甚至拒绝签收以致执法文书无法确定是否送达或无法送达的情形。《办法》规定,邮寄地址为受送达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地址的,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收到邮件的日期。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以及逾期未签收,导致行政执法文书被邮政企业退回的,行政执法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十)关于电子邮件送达
实践中,我区有的地方已执行电子邮件送达执法文书送达制度,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办法》规定,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自电子邮件进入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